一般规定 4.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、改扩建企业,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。不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,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,限期达到。 4.2 企业法人必须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、 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 尘爆炸的措施。 4.3 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, 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 则和安全检查表, 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。 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 一次,车间 ( 或工段 )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。 4.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, 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 规, 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; 应对职工进行 技术和业务培训,并经考试合格,方准上岗。 4.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,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。 4.6 生产粉尘防爆产品, 必须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, 并颁发许可证。 4.7 安全、通风、防爆、泄爆等设施,未经主管部门批准,不得拆除。 4.8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,应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。 5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5.1 防止散装粉料自燃 5.1.1 能自燃的热粉料,贮存前必须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。在室温下能自 燃的粉料 ( 自燃材料 ) ,应贮存在惰性气体或液体中,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贮存。 5.1.2 在通常贮存条件下,大量贮存能自燃的散装粉料时,必须对粉料温 度进行连续监测;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,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; 当自燃过程已经发展到可能导致燃烧或爆炸时, 必须慎重采取制止自燃发展的措 施。 5.2 防止明火与热表面引燃 5.2.1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: a. 有安全负责人批准的作业证; b. 明火作业开始前,应彻底清除明火作业场所的可燃粉尘; c. 进行明火作业期间和随后的冷却期间,严禁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; d. 进行明火作业的区段,必须与设备的其他区段分开或隔开。